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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你为什么不用大字标明?/林竹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3:40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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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你为什么不用大字标明?

请教《南方周末》,贵报2005年5月12日A7版到底是什么版面?A5在版面上角用黑体大字表明“社会”;A6在左上角表明“科学”,A8则是“天下”;那A7呢?为什么没有标明?
看来是责任编辑疏忽了!我也不在意,看看文章吧,《首季盈利⒈74亿元,“大象起舞”争耀实力,感观长虹新力量》。真让人兴奋,我对同事说:“看来长虹股价要持续涨了,南方周末都这么说的”,同事当过记者,他接过报纸仔细端详半天,说:“这是广告”。再指点我看报纸右下角,果然,文章末尾在黑体的作者栏旁边印着淡淡且小小的“广告”两字。
“会不会印错了?这会是广告?”我吃惊的很。同事得意的说,“兄弟,这是软广告,你看,虽然这篇文章确实象篇纪实,但你发现细微之处没有——①这版有没有写责任编辑。②这篇文章的作者杨晓、李鸿友既没有标明他们是记者,也没有标明他们是来自何处的撰稿人?你要仔细看!我告诉你,这篇就是广告,用我们的术语叫??软文广告,这是人家花钱登的!”
“那《南方周末》怎么忘了象 ‘A5社会、 A6科学、A8天下’那样,在版面上方用黑体大字标明呢?”
“如果在版面上方用大黑体字标明了这版文章是广告,一则是看的人少了,二则是广告公信力就小了!《南方周末》用心良苦着呢,你看,它把广告两字印得小小的,藏到文章屁股后面,一来规避了工商[1990]68号《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中第五条报纸刊登广告时应有“广告”字样出现,以帮助读者区别新闻与广告。严禁刊登有偿新闻。的规定;二来多半像你一样的读者要么不会注意广告两字,要么注意了也会想,印错了吧!而把它当“记实”来读,你看,这样是不是长虹也满意,《南方周末》也拿到整版广告的收入?至于读者会不会错拿广告当记实,导致什么不好的后果,呵呵,就不是《南方周末》所在意的了!换句话说,这个版面之所以没有用大黑字而用文末小字标明广告字样,就是要达到读者忽略这是广告的效果啊!”
哦,我懂了。
南方周末,你真让我失望。报纸登广告,天经地义。但藏藏揶揶,不把“广告”和其他版面标题一样用大黑字体标明,和读者玩智力游戏,就是你们的不对了。

律师观点
工商[1990]68号《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第五条:报纸刊登广告时应有“广告”字样出现,以帮助读者区别新闻与广告。严禁刊登有偿新闻
之所以规定“报纸刊登广告时应有“广告”字样出现”,目的是“帮助读者区别新闻与广告”,上述案例中,《南方周末》虽然在文末出现了“广告”字样,但其目的完全不是“帮助读者区别新闻与广告”,而恰恰是通过规避这条规定,混淆读者对这篇文章性质的判断,因此,《南方周末》这样的做法至少是违规的。

附:
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精神,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现就有关内容和主要措施通告如下:

一、此次整治工作,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

严厉查处以下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1、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

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

3、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

4、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

5、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

6、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然继续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

1、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2、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发布、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介单位相关责任人,同时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有关部门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或互联网络等形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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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税刑事法律规定的存在问题和修订建议
赵东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一、 涉嫌犯罪税违法案件的现状
(一)偷税现象比较普遍。目前,由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税收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等原因,纳税人偷税的现象比较普遍。(具体数据请省局补充)
(二)偷税案件移送标准过低,打击面过大。根据有关规定,凡定性为偷税行为的案件,达到一定标准都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偷税罪的数额标准(偷税数额占应缴税款10%以上且超过1万元)为1992年9月所定,以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衡量,该标准过低。
(三)对达到现有移送标准的偷税案件一律移送,在一定程度上将产生负面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大量达到偷税标准的案件,其大部分纳税人已于税务检查阶段甚至是税务检查前的宣传阶段补缴了税款,自觉消除国家税收损失及其他不良影响,犯罪情节轻微,自我纠错态度良好。若将此类犯罪情节并不严重的偷税案都移送司法机关,将会使税务机关失去一种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鼓励、劝导偷税人自觉交待问题、自觉纠错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将产生负面影响。
二、 涉税刑事法律规定存在问题和修订建议
(一)关于偷税罪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
1、现有偷税罪的起刑点过低,且未赋予各地方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建议对现有偷税罪的起刑点进行修改,提高偷税案件移送标准,并对认定标准予以一定的幅度规定,以适应各地具体的实际情况。如:偷税数额超过5万元不满20万元且占应缴税款20%以上等类似规定,并通过司法解释赋予各地方根据具体经济情况进行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
2、现有偷税罪的手段表述过于简单,不利于具体操作。⑴现行规定中对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如何认定未进行具体规定,导致具体操作中此规定形同虚设;⑵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其中的“拒不申报”如何认定,是否必须有抗拒行为才能认定;⑶仅从字面上理解,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以偷税罪论处是否将导致打击面过宽。建议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或相应修改。
(二)关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本罪看似简单,但在对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认定上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导致诸多问题。
1、对于纳税人在基本户以外开设的账户是否可认定其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2、对于纳税人利用公司资金购买房产、地产等归他人所有是否可认定其转移财产?纳税人购买机动车给股东或主要职员使用,能否认定转移财产?
3、从何时开始认定纳税人的行为是逃避追缴欠税罪?
建立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
(三)关于公司企业行为的涉税案件的法律责任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目前我国税法规定的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主要有5类:⑴国营企业⑵集体所有制企业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⑷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⑸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需要承担纳税义务的责任人也不尽相同。由此也产生许多问题。
1、 对国营企业法律责任人的认定,是否由法人代表承担责任?
2、 对股份制企业的法律责任人是否由股东一起承担?
3、 私营企业不直接参与经营的法人代表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目前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法律责任在注册法人代表时不用真正参与经营者登记而是随便找一个人登记,这样的情况其法人代表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实际经营者既不在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也没有股份,是否可以作为直接责任人加以认定?
4、 对企业管理者与实际获益者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如股份制企业常常聘请有管理经验的人来管理企业,那最终就由谁来承担责任?对其实际操作的会计人员是否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建立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

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商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绵羊毛产销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农业部 商业部 等


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商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绵羊毛产销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农业部、商业部、纺织部、轻工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农业(畜牧)厅(局)、供销社(经贸厅)、纺织厅(局)、轻工(二轻)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
一九八五年绵羊毛购销放开后,由于未制定相应的宏观管理措施,导致流通无序,经营渠道混乱,直至发生“羊毛大战”。目前由于绵羊毛滞销,经营渠道收缩,再次出现了农牧民卖毛难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农牧民的养羊积极性。为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我国畜牧业和毛纺、地毯工业持
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理顺流通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羊毛积压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绵羊产销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对绵羊毛的产销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主产区的绵羊毛,由省、自治区计委(计经委)进行产需综合平衡。自用有余部分,要如实将数量(分列品种、质量)报国家计委,并抄送商业部、纺织部、轻工部、农业部,然后由国家计委牵头协调,商业部、纺织部、轻工部具体组织
产销两地直接挂钩,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此项计划暂一年一定,以便逐步建立长期的供需协作关系。
二、建立绵羊毛的正常流通秩序。各级供销合作社(含隶属于经贸部门的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是收购经营绵羊毛的主渠道。在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部分具备经营能力的国营、集体牧工商公司,纺织工业物资(原料)公司,轻工工艺(地毯)公司,也可经营绵羊毛,但其他单位
和个人不得从事绵羊毛的收购和经营。上述流通渠道(含羊毛绒生产基地县的上述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对市场承担责任,搞活绵羊毛流通。
凡经营绵羊毛的单位,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三、在有条件的地区,经产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应鼓励实行绵羊毛工牧直交(即国营牧场将绵羊毛直接销售给毛纺厂)。牧场只销售自产的绵羊毛,工厂只购进自用的绵羊毛,工牧双方不得以各种名义从社会上收购绵羊毛转手倒卖。
四、对进口绵羊毛继续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在确保优先使用国产绵羊毛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和品种结构,合理安排进口数量。具体做法是:国家计委在对各地方、各部门的外汇收支情况,上报的进口计划和纺织品、地毯生产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向省
(区)、市和部门下达进口配额指标,经贸部据此发放进口许可证,并向经贸部指定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组织进口。
五、加强绵羊毛的质量管理,建立一套质量标准与检验制度。在收购、交接棉羊毛时,要认真执行羊毛质量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羊毛收购要积极推行净毛计价;批量交易的,一律按净毛计价。为此,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的羊毛质量国家标准,制
定《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在“八五”期间逐步建立、健全羊毛公证检验制度,依法进行管理。
六、合理制定绵羊毛的指导性价格。在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毛纺织企业利益的前提下,由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制定绵羊毛的收购指导价格,并下达执行。绵羊毛的调拨供应价格,由国家物价局、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作价办法。
七、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由计委(计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和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计委,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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