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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14:26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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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保护合法的探矿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
一、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
三、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四、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
五、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第三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勘查工作不进行登记:
一、矿山企业在划定或者核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勘探工作;
二、地质踏勘及不进行勘探工程施工的矿点检查。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
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的勘查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登记前进行审查、协调,在登记后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申请勘查登记,由独立经济核算的勘查单位,凭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或者承包合同的有关文件,分勘查项目填写勘查申请登记书,由该勘查单位或者由其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勘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或者承包合同的有关文件;
二、勘查申请登记书;
三、以坐标标定的勘查工作区范围图。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复核,并应当在从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四十天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 对不予登记的勘查项目,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调整或者撤销该项目的建议。对有争议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具有共生或者伴生矿产地区进行勘查,应当遵循综合勘查的原则,但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已经做过同一勘查阶段或者相同比例尺工作的,应当提出新的认识和科学论据,或者采用新的技术方法,并能够提高勘查程度。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请登记同一地区的同一工作对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择优予以登记,但横向联合或者协作的项目除外:
一、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二类项目优先于其它项目的;
二、以往在该地区做过勘查工作,掌握的实际资料较多,研究程度比较深入的;
三、勘查项目较有利于建设和生产的;
四、勘查方案比较合理,投资少,预期效果好的;
五、申请登记在先的。
第十三条 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应当与勘查单位的技术、设备和资金等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 勘查单位应当将有关文件和勘查许可证提送有关建设银行据以办理拨款或者贷款手续,未登记的勘查项目,银行不予拨款或者贷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施工的勘查项目,应当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勘查单位应当在勘查项目登记后六个月内(高寒地区八个月内)进行施工,但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申报理由。
勘查单位应当将有关开工情况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在施工中应当达到核定的要求,对达不到核定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减其勘查工作范围。
第十八条 勘查单位变更批准的勘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勘查许可证:
一、变更勘查工作范围;
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
三、变更勘查工作阶段。
第十九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以勘查项目工作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五年。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勘查单位因故要求撤销项目或者已经完成勘查项目任务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项目撤销原因或者填报项目完成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勘查单位必须如实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有争议的勘查项目,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部门裁决,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裁决执行。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让、冒用、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收费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单位合法的探矿权;对盗窃、抢夺勘查单位财物的,破坏勘查设施的,扰乱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转让、冒用、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勘查许可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者没收其印制、伪造的证件,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勘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金额为其自有资金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通知银行停止拨款或者贷款、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一、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的;
二、擅自进入他人勘查工作区进行勘查的;
三、已经施工的勘查项目,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期满六个月不申请补办登记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或者虚报、瞒报的;
五、已经登记的勘查项目,满六个月(高寒地区八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工作满六个月(高寒地区八个月)的;
六、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之一,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七、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施工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及外资企业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勘查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由中方有关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勘查登记、发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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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 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 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业务、增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奖励对象
市级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省联社台州办事处、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监分局。
二、考评奖励标准
(一)新增贷款奖励标准
1、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按各商业银行市分行本级及辖属市区机构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计奖。
2、对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市本级政府性项目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
3、对滨海工业城的项目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
4、(1)对市区工业经济的信贷投入(不含票据),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2)对滨海工业城企业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
(3)对“513”企业贷款增加 10%以上的,再按所增 10%以
上部份月均余额万分之零点三计奖;低于去年的,则按月均未达
到部份万分之零点三扣奖。
(4)对市区小企业(按省政府风险补偿口径)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5、对台州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至一计奖。粮油收购储备等政策性贷款,按当年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至五计奖;保证全市粮食市场供应的商业性贷款,按当年贷款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至五计奖。
6、对物流、商贸、科技和交通运输等生产性服务业的贷款,再按当年贷款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一计奖。
(二)引入市外信贷资金奖励标准
1、引入上级行对台州市级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直贷(联贷)、信贷资产对外转让等,按当年新增引入(转让)资金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2、票据转贴现按月均对市外转让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3、对关系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和工业企业,采用保函、保理等金融工具,引入外地贷款或融通资金的,按当年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三)贷款利率优惠奖罚标准
1、以全年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人民币贷款加权利率在全市平均利率以下且下降的,按实际下降后利息收入减少部份的万分之三十计奖。
2、对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其加权平均利率比上年末水平下降10%以上的,再按实际下降后利息收入减少部份的万分之三十计奖;比上年末上升的部份则按万分之三十扣奖。
(四)其他奖惩标准
1、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存贷比月平均在 75%以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小法人机构在70%以上的贷款,按月平均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计奖。但当年新增存贷比未达到75%(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小法人机构70%)的则不得奖。
当年新增存贷比未达到60%的,则取消当年全部考核奖励,取消当年参加考评资格。
2、当年贷款呆坏账核销,按所核销贷款本金的万分之一计奖。
3、因金融产品创新而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报经市考评小组确定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1—2万元的奖励。
4、对企业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但具较好发展前景,经市政府或监管部门协调后,相关措施未执行落实,并擅自抽减贷款的,视情况扣减50%以上奖金至取消奖励。
三、奖励资金分配方法
(一)以上奖励资金主要对象是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其中正职为副职的 1.5 倍;信贷等部门由市级金融机构按贡 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奖励资金不足部份允许在各单位的成本中列支。当年开业的商业银行按50%奖励。 市人行、银监分局基本奖励资金在当年新增贷款不低于10%增幅前提下,按领导班子职数、按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后奖金总额的15%计奖;如达不到贷款增幅要求,酌情扣减。
(二)以上奖励资金总额若超过市政府核定数(160 万元)的,则按比例调整。
四、考核奖励的实施
(一)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银行、台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经委等部门组成的台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小组,市政府工作联系的副秘书长为组长。
(二)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报市人行考评相关统计资料。其中市政府重点项目贷款、滨海工业园区贷款、工业性中长期贷款、上级行直贷(联贷)、信贷资产转让及贷款呆坏账核销等须附详细清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保证提供资料准确无误,若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的,则取消评奖资格。
(三)市人民银行依据本办法核准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相关数据资料,汇总计算出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奖金总额及提出分配方案,送市考评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年度考核。原台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终止执行。





品味迟到的《意见》
  宋立军

最近,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作出明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也可办理结婚登记,从而结束了服刑人员不准结婚的历史。

(一)有情人终成眷属

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我对这个《意见》出台有更深刻的认识。参加工作时,就曾有服刑人员向我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但是我们苦于没有法律依据无法满足其愿望。因为1982年公安部《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现在想想,这样的一个《细则》竟然能剥夺一个人的结婚自由,并实施了20多年。这是多么缺乏人性的规定啊——甚至有的服刑人员与未婚妻同居生子,但因为不能结婚而无可奈何。中国自古就有“君子成人之美”的美德,过去(甚至现在)有一些人坚持认为,“成人之美”中的“人”不该包括服刑人员。这无疑把人分为三六九等,这种人当然要把自己放在上等人中。疏不知,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或亲人永不触犯法律轮为阶下囚。我们真该多些换位思考,多些对同类的关怀和尊重。这样才不至于在服刑人员能否结婚,能否为服刑人员开辟“鸳鸯房”等问题上纠缠不休。

(二)倘没有《意见》怎么办
试想如果没有出台《意见》,又会怎样呢?对于服刑人员结婚问题,谁也不高兴第一个吃螃蟹,因为这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本人就曾就这个问题与人争论过,我的意见是宪法、婚姻法、监狱法均未限制服刑人员结婚,罪犯婚姻自由权不应受到剥夺。而对方却认为我书生气太浓,想法太幼稚。是啊,尽管监狱想做好事,但是民政部门同意吗?万一出了乱子谁能担得了责任呢?今年3月3日,沧州监狱服刑人员边铁刚与前妻李玉梅重新登记结婚,成为全国首位经国家民政部特批结婚的服刑人员。(见国际在线网站)这个“特批”,就是特事特办的意思,终归名不正言不顺。其实,这时候我们就应该想到宪法了。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这里其实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甚至是国家都无权破坏公民的婚姻自由。这里的婚姻自由当然包括结婚自由。虽然我们嘴里常讲“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母法”,但是“子法”甚至称不上法的东西却一直左右着我们的生活。人的思想从哪里来,不是从天上来,是从实践中来。大量日常实践告诉我们,依法治国尤其是依宪治国要付出的代价太大了。还是按《细则》、《意见》之类的规定行事稳当些。然而,倘若这些规定是违宪的怎么办?这就自然涉及到必须尽早实施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尽早实现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否则,宪法的权威只能写在纸上,停在嘴上。
(三)《意见》解决了其他相关问题吗
千万不要认为服刑人员的结婚问题已不再是问题了。例如:有了形式的结婚,是否允许实质的结婚,即结婚双方性生活的权利是否能保障;服刑人员是否有生育权;男女服刑人员之间是否可以结婚;允许服刑人员征婚吗;死刑人员在执行前可否结婚等等。谁来解答这些问题,恐怕光靠出台《意见》是不够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丁山监狱办公室
邮编:214221
EMAIL:slj405@xinhuanet.com
Tel:05107429123 13861524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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